8月份

監督的話 戴浩輝
「安樂死」
香港書展已曲終人散,但斌仔(鄧紹斌)在書展期間所說的話卻引起社會很大的迴響:那就是安樂死的問題。
什麼是安樂死?安樂死的英語詞彙是Euthanasia,是由希臘文的eu即「高興」、「歡樂」加上thanatos即「死亡」而成的,套用在現代的意思是無痛楚的促意終結生命。
斌仔在二零零三年曾去信特首要求安樂死。他於出席「生命‧尊嚴─孰輕孰重」座談會時,再次重申爭取安樂死的權利。斌仔表示:「一般人自殺,不需要人幫;只有殘疾人士,才需要人幫忙」;現行法律存漏洞,歧視殘疾人士的自殺權利。面對他這番話,我們先要反思的是「自殺」的性質。自殺在十年前(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)已不再列為刑事罪行,但該行為是否屬於人權的範疇?現今的社會又能否接受這樣的行為?我相信如果答案是「肯定」的話,我們便不會千方百計的去阻止人自殺了。很明顯,非刑事化不等同行為上的正確又或表明該行為屬於人的權利。
現在,讓我們再進一步看看導致人自殺的理由是否正當。最顯而易見導致人要尋死是因為他沒有出路。這種沒有出路的「感覺」促使他找尋一條不歸路─「死亡」。但人真的沒有出路嗎?不少被救回的自殺者回想起來時,也感懊悔,並表達自殺是一件愚蠢的事。除了「無出路」,抑鬱症也是常見的自殺的原因。我們不要輕看這精神病。它使眾多患者生萌輕生之念。縱然是基督徒,也會有機會患上抑鬱症的(例如產後抑鬱)。病患者正確的出路當然是尋求醫治,而不是輕言尋死。
斌仔的作品《我要安樂死》似乎對活在苦難中的人提供了一條出路。約伯記的第三章就表達了這種態度:面對無盡的心靈和肉體的煎熬,人最簡單的想法是結束生命。近年,歐洲某些國家(例如,荷蘭)便為安樂死立法。支持安樂死的人最主要有兩個論據:第一,人有自主權;第二,對要求死去者應予同情。
然而,無論我們怎樣有理由要結束生命,這權也不在人的手中。故此,求死者自行結束生命我們稱為自殺。倘若求死者要求他人協助結束自己生命也不應稱為安樂死,頂多可稱為「安樂殺死」。我認為能稱得上安樂死的就是現今大行其道的善終服務。獲得善終服務的幫助,末期病人因著藥物的發明和使用,已大大減輕了死亡前的痛楚及期間帶來的可怕經歷,以致他們離開世界時也能滿有尊嚴的。
人生在每一個階段都可能遭遇不幸。我三歲開始,小兒痲痺症便伴隨一生。每一個人或多或少都有身體和心靈上的缺陷或殘障;太高、太矮、太胖、太瘦又或性格上的弱點等。這些都可導致我們不接受自己。每當人處於情緒低落時,不同程度的缺陷,重則如斌仔的情況,輕則如滿面暗瘡,都有可能成為人放棄生命的理由。然而,在這世界裡也有不少生命鬥士,例如以「杏林子」為筆名的作家劉俠或天文學家霍金。他們雖然身患殘疾,卻不以結束生命為取向。
作為基督徒,我們相信上帝是那位賜予生命和保守我們的主宰。祂才是生命的主,而不是我們自己。我們沒有權利選擇來或不來這個世界,也沒有權利選擇何時或以何種方法離開這個世界。我們也相信,人不是自己絕對的擁有者,人有責任去保守和延續自身的生命,而沒有權利毀滅它。如果我們認為生存只是給生者的一個負累,這樣的想法實質已經否定了上帝的愛和保守。
當然,我們多少也認同,人於一生難免會遭到苦難,甚至有時是難以忍受的。以斌仔的現時情況而言,我們不該說三道四。正如約伯的三位朋友那樣,幸災樂禍只是一種沒有愛心的表現。我們面對「安樂殺死」的挑戰時,首要做的是與受苦者一起,感受他們的苦痛;另一方面藉禱告和陪伴,讓受苦者明白:儘管他有時感受不到,上帝仍是與他同在的。而我們這些陪伴受苦者的人更要確知我們是上帝手中的工作。祂正是藉著我們與受苦的人同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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